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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洪东诉刘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东,刘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张洪东。被告: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东诉被告刘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东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939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张洪东承担。审 判 员  袁 欣审 判 员  吴庆生人民陪审员  李世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振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