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依平与三明市名成冷冻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依平,三明市名成冷冻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依平,男,4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增锦,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银钗,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名成冷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依平与被告三明市名成冷冻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依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依平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依平负担。审判员 魏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