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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贺飞与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飞,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贺飞,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伟,市民。委托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飞与被告孙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飞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