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青云与穆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青云,穆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陈青云,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穆萍,女,1957年8月17日生,回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庄显鹏,总经理。上诉人陈青云因与被上诉人穆萍、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青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青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2.00元,减半收取为426.00元由上诉人陈青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