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覃东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东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40号罪犯覃东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东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款项人民币40705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覃东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覃东虎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东虎在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7次,2013年5月、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其称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项,亦无执行没收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20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东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东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