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杨与刘曼林、魏晋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杨,刘曼林,魏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57号申请人白杨被申请人刘曼林被申请人魏晋宇本院受理申请人白杨与被申请人刘曼林、魏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的工资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数额或价值为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