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赖帆与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赖帆,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帆诉被告广州市东庄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帆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旭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