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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蒲点点与乔蔓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点点,乔蔓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11号原告:蒲点点,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农民,安徽省怀远县怀远县魏庄镇大郢组26号。委托代理人:蒲颂(原告父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刘为锋,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蔓蔓,女,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陈让,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点点与被告乔蔓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赵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点点的委托代理人蒲颂、刘为锋和被告乔蔓蔓的委托代理人陈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800元、6000元、2000元,2014年2月,被告因其表哥买房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未还款。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8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已经在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03430号民事调解书中处理了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查明:原告蒲点点与被告乔蔓蔓曾同居生活。原告诉称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800元、6000元、2000元,均发生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是被告所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表哥所借10000元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的3笔借款,均发生在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3笔款是被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4年2月借款1万元,原告诉称该款是被告为其表哥所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点点要求被告乔蔓蔓偿还208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又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