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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焦玲艳与王海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焦玲艳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给付了案款5000元,该款现已如数发放申请执行人,此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五项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