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13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顾云川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1371-2号申请执行人顾云川。被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顾云川与被执行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澄周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顾云川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600元。因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云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居委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顾云川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顾云川。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顾云川以已与被执行人李明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顾云川以已与被执行人李明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周民初字第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李明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顾云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