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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毓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少健与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健,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毓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少健,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马飞,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翠杰,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THEODOREMARTIN。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健诉被告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健于2015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少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王少健负担。审判员 曲  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秀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