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肖乾高与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乾高,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肖乾高。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二二四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0903046-2。法定代表人赵慈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乾高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乾高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中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