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707号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65号。法定代表人周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尘,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被告赵忠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路北侧华丰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忠顺。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赵忠顺、被告朱玉雪、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春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扬新、邵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春华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邵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依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