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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严家地村融城优郡花园B5幢负A区。法定代表人:陈继良,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报业传媒集团。住所:昆明市丹霞路198号市新闻中心。法定代表人:姚宏,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319559-3。委托代理人杨崇玲、杨园,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月28日被告发表题为《“美丽大润发”开业,市民质疑“山寨版”》文章,造成原告名誉权受损,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人民币;3、要求被告在《都市时报》同一个版面同样大小的篇幅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的事由,经庭审查明“美丽大润发”超市由法人昆明美丽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原告并非该超市的实际经营者或所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昆明美丽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