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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黄晓东、张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芬,黄晓东,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黄晓东,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宇,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与被执行人黄晓东、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舒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汝成审 判 员  张恒华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