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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新生村肖家湾12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三堰街办谊联小区。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