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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程春与胡吉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程春,胡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张程春,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毛羊坪村。被执行人胡吉友,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新开村。申请执行人张程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吉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胡吉友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程春借款397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50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吉友暂无履行能力,又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且申请人张程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