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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被告赵某甲,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正华(系被告二哥),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宜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赵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9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9月16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已因病死亡)。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长期赌博,因欠赌债于2000年外出,与原告常年分居,互不联系往来。2013年4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嗣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甲书面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已病故,要求原告张某某承担赵某乙死亡后的火化费、丧葬费共计2万元。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1月28日,双方自愿到武胜县原南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9月16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已因病死亡,现已火化,尚未安葬)。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2月,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嗣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3月2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赵某乙因病去世后,被告为其办理火化事宜共花费369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书面意见,(2013)武胜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书,无锡市殡仪馆收据,无锡市永宁服务公司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后,双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夫妻感情,积极改善夫妻关系,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且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中要求原告承担赵某乙的火化费、丧葬费2万元,因该笔费用大部分尚未产生,双方可在后续处理赵某乙丧葬事宜时自行协商处理。对于被告为处理赵某乙火化事宜而已经支付的3695元,因被告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该事宜,该笔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支出。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赵某乙火化费、丧葬费2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期(十五日)届满后,双方当事人须到本院领取生效证明书,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朋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