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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娜与康蒙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娜,康蒙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徐娜,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康蒙湘,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娜诉被告康蒙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娜撤回对被告康蒙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帆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