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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罗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其义,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申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