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与马永成、马丽艳小额贷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马永成,马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负责人:任燕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世鹏,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玉杰,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马永成,男,回族。被告:马丽艳,女,回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诉被告马永成、马丽艳小额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