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三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滕会杰、滕会杰诉王英军与王英军、邢世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会杰,王英军,邢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141号原告滕会杰。被告王英军。被告邢世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会杰诉王英军、邢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英军、邢世芳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英军、邢世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