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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卫平与被告卢欣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平,卢欣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0899号原告马卫平,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欣欣,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卫平与被告卢欣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卢欣欣,经查是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的业主,该经销部属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本案被告应以济源市东城欣欣物资经销部为当事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卫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 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