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红代理审判员 田亚玲人民陪审员 戈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