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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红代理审判员  田亚玲人民陪审员  戈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