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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再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潘永安诉赵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潘永安,赵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再字第7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永安,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晶,女,1957年7月18日生,满族,退休工人,现住洮南市。申请再审人潘永安因与被申请人赵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白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白城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潘永安、被申请人赵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度第9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白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及洮南市人民法院(2012)洮市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裴晓明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