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应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1诉被告杨XX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应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杨XX1,女,汉族,应县小石村人,住应县富民街。被告杨XX2,男,汉族,应县南河种镇人,住该村。原告杨XX1诉被告杨XX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9年4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14年7月22日,原告外出打工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对原告诉状中请求分割位于育才北街3排7号的三间南房,原告在庭审中对此项请求予以放弃。被告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9年4月14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22日,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1与被告杨XX2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贾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