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罗军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茂卿,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兴兴,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晓,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B6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