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二豪诉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豪,姬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296号申请人张二豪被执行人姬公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姬公超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6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海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