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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二豪诉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豪,姬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296号申请人张二豪被执行人姬公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姬公超在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6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海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