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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富会与熊吉凤,刘大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会,熊吉凤,刘大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周富会,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熊吉凤,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大洪,1968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富会与被告熊吉凤、刘大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富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富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