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冀建亭、王美芳与孙国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建亭,王美芳,孙国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冀建亭。原告王美芳。被告孙国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北海大厦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建亭、王美芳诉被告孙国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两原告尚未进行法医鉴定,各项损失尚未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范学丰审判员 侯秀华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敬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