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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慧萍、席保恩与郑州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萍,席保恩,郑州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萍。申请执行人席保恩。被执行人郑州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玉东。刘慧萍、席保恩诉郑州人民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郑民四终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人民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慧萍、席保恩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过户到刘慧萍、席保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