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杭州赣达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杭州赣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代表人:汪平。委托代理人:周建国。委托代理人:章超。被告:杭州赣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诉被告杭州赣达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