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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洪宇峰、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洪宇峰,吕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199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耀江广厦一楼。代表人茆国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林,该行员工。被告洪宇峰。被告吕萍。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涌金支行)诉被告洪宇峰、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洪宇峰签订的编号为(2014)浙稠借字第18821010009010967号的《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吕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洪宇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30万元;2、被告洪宇峰立即支付原告利息26699.11元、复利115元、罚息784875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请求按年利率11.25%计算复利、罚息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326814.11元;3、被告吕萍对被告洪宇峰以上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洪宇峰的抵押物依法变价,变价后所得款项由原告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贷款期限: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16日。合同执行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7.5%。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自2014年8月21日起产生逾期;至2014年10月15日,尚欠本金2300000元,利息26699.11元,复利115��。担保情况:被告吕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洪宇峰以其名下的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704室提供抵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洪宇峰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吕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洪宇峰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当洪宇峰未归还债务时,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宇峰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洪宇峰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利息人民币26699.11元、复利人民币115元(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此后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吕萍对以上被告洪宇峰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东楼704室房产(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15元,由被告洪宇峰、吕萍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洪宇峰、吕萍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洪宇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1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顾爱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建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