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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银发申请执行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发,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刘银发,男,汉族。被执行人: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英,该公司董事长。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省俊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俊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249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