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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行初字第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宗贤与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交通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贤,荥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荥行初字第039号原告王宗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银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剑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夏日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丽红,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晓一,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原告王宗贤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交通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错列被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张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