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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杨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