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赛兴与卓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兴,卓必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王赛兴(曾用名王淬兴)。被告:卓必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赛兴与被告卓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