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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中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密林与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密林,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王密林,男,1973年3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鸿,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红利,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负责人张思雨,系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林与被告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北镇市柳家乡张思雨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密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