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成亮、王正春、赵相华、赵相英诉余应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亮,王正春,赵相华,赵相英,余应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赵成亮,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原告王正春,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原告赵相华,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原告赵相英,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告余应国,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亮、王正春、赵相华、赵相英诉被告余应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亮等四名原告以需待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颁发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成亮等四名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亮、王正春、赵相华、赵相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德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兴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