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海与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斌、盛荣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斌,盛荣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海,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省。委托代理人:张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19号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尹才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盛斌,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新疆省。委托代理人:柴华,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荣志,男,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上诉人王海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4)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被上诉人盛斌的委托代理人柴华、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疆雨润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原审被告盛荣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英吉沙县人民法院(2014)英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发回英吉沙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 彩 英代理审判员 卢 建 才代理审判员 迪拉热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宏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