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沈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王海军,沈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被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沈爱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双塔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军、沈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承滦证经字第7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承滦证经字第72号公证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