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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1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陈继业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业,湖南阳源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172-3号申请执行人陈继业。被执行人湖南阳源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救山。被执行人邵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拥军。被执行人曾救山。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岳执字第11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邵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通衡街的土地(地号(1)-91),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通衡街土地(地号(1)-91)的查封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紫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