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程成取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成取,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成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哲华,董事长。上诉人程成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平阳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口头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因承建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兰田村地段昆仑公馆一期工程施工所需向上诉人购买毛竹片,根据上诉人提供的送货凭证,均证明该毛竹片是送至鳌江昆仑公馆建设施工工地,本案实际履行地为平阳县,故平阳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