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小兰、李小维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彭小兰,李小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彭小兰。被执行人李小维。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小兰、李小维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社会抚养费7311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小兰、李小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小兰、李小维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2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彭小兰、李小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余明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