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彦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彦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676号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589-0。法定代表人张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彦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00号。被告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彦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