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谢必福、李正凯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必福,李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李正凯,男,汉族,1954年4月3日出生,住新疆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正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正凯给付16116元(包括140元执行费)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正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正凯价值1611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亚库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