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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开芝与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泗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开芝,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泗水支公司,商丘市金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魏开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洪全。被告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继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泗水支公司。负责人陈晶,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井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翟心良。被告商丘市金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开芝与被告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泗水支公司、商丘市金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泗水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