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关于马林盗窃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578号罪犯马林,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江油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9)广刑执字1653号,2012年5月30日以(2012)广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林的刑罚共减去二年十个月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4月26日以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并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共获得标准分165分,罚金20000元未交。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马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监狱对罪犯马林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代理审判员 徐小雁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