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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铭,杨序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谭小铭,男。委托代理人杨艳华,女,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序国,男。原告谭小铭与被告杨序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谭小铭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小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谭小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