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上海市乾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乾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21号原告:上海市乾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8号第八幢106丁室。法定代表人:戴邵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纬三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沈坚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乾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锐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乾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